厦门 尤德才
近期头条有关国企改革的话题不少,但感觉都是在谈表象,并未触及到核心和本质问题,咱就这问题再重复论述,望网友谅解和不吝赐教。
30多年前(1989年初),本人认为国营企业可能会倒闭,引起不少人说头脑有问题。当时没听说国营企业倒闭之事,国企倒闭还叫社会主义?……。为证明不是胡言乱语,愤而写了近20篇有关国企和管理问题文章。如:
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ZGGG199111018.htm (杂志只刊登本文约20%的内容);
2、当代思潮 1993 【期 号】第2期。《所有权的内涵、特征和功能探索”》一文(单击链接)。
3、国企改革九大问题大讨论(单击链接)
一,国企改革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
我认为,国企改革最核心的问题是理论滞后实践,朝夕令攻。从90年代初期所有权与管理权的争论到国企改制的下岗浪潮,从“姓公还是姓私”的探讨到股份制的实行,从“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的路线图到大型国企的拆分重组…… 。
举个例子,搞活国企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企业活力”?
现代系统自组织理论揭示出,一切自然系统都存在着自组织机制和过程。自组织现象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都普遍存在。一个系统自组织功能愈强,其保持和产生新功能的能力也就愈强。
例如,人类社会比动物界自组织能力强,人类社会比动物界的功能就高级多了。社会科学所研究的对象一般都具有自我组织、自我创造、自我发展、自我新陈代谢的能力。一个社会或组织越有活力表明它自我修复、自我调节、自我控制、自我新陈代谢功能越强,其保持和产生新功能的能力也就愈强。
也就是说,不管用什么方法搞活国有企业,关键在于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机制很重要的特点是“自控性”。即管理机制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一经形成,就会按一定的规律、秩序,自发地、能动地诱导和决定组织的行为,并对管理系统行为进行限定与修正的功能与机理。不管是国企、私企或股份制企业是否有活力,表现在企业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等敬业精神是否得到充分发挥,企业对外部环境和内部问题灵敏而准确的反应能力、果断而及时决策力的行动能力的竞争能力。
即企业活力是指企业的应变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开拓能力、协调综合能力,使其更有具有自我组织、自我创新、自我发展的能力,产生新功能的能力,以适应内外环境变化的挑战,使组织能持续有效的发展。这既是企业管理的目的,也是国企改革的目的。
私有制企业因其“自负盈亏”,本身就具有保持和产生新功能的能力,具有自我调节、自我修复的免疫力功能,以适应内外环境变化的挑战。薪酬较能按劳按能力分配,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完成组织目标。而且对管理者要求不高,因为人们心理契约规则:企业是老板的,老板拿什么都应该,做什么是他的事,我拿什么都不该,遵守规章制度是应该……。
而国有企业是国家,大家的,不能从切身生活中感受到生产资料的主人。从而缺乏自负盈亏所产生竞争应变能力、自我创新、自我发展的能力。缺乏自我调节、自我修复的免疫力的功能,以适应内外环境变化的挑战。而且,领导是公职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如果人们心理契约、期望得不到满足而用较低工作绩效和消极表现,就会失去人们的信任和失去对组织的信心,在这样的情况下,好的举动和坏的举动都可能受到冷淡,实施再好的制度也会产生变形。以至产生连锁反应--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齐歪垮下来。同时,国有企业领导不仅要有经营管理能力,还要具备政治家素质(政治是众人之事),以应付上下左右的挑战……。
也就是说,要搞活国企,发挥国有组织(公有制)的优越性,需要很高的公平公正环境,对管理者的品德操守和管理才能要求很高。否则,公有制的优越性不仅不能发挥,反而更容易产生腐败、无效率。但现实上的社会政治条件下,很难有较高的公平公正环境,所以国企容易产生腐败和低效现象的观点是有道理。
但认为国企不应该存在,无法破解,也不敢苟同!
淡马锡是新加坡政府所全资拥有的几家公司中知名度最高的,掌控了包括新加坡电信、新加坡航空、星展银行、新加坡地铁、新加坡港口、海皇航运、新加坡电力、吉宝集团和莱佛士饭店等几乎所有新加坡最重要、营业额最大的企业。曾有国外媒体估算,淡马锡控股所持有的股票市价占到整个新加坡股票市场的40%以上,可以说是几乎主宰了新加坡的经济命脉,也没有像中国国企成为低效的代名词。为什么?
首先,新加坡有较高的公平公正环境。新加坡政府具有高度自律,遵守宪法法律,没有过多干预,从而确保淡马锡公司能够充分依据商业规则运作并不断发展壮大,而不受任何行政性干预,不需要考虑复杂的政治因素,促使淡马锡成为一个“国际化的投资者”, 只是它“碰巧由财政部持有”而巳。
即使李光耀家族再强势,人家也做到依法行事。政企关系依法办事,人民是有选票的,公务员都受监督,包括李氏父子。也没有拒绝好的国家制度,跟上世界潮流走上民主法治的邪路,如官员财产登记公开制度;媒体新闻也跟发达国家一样开放,在新加坡抨击李家父子和执政党的帖子时常可见。
或者说,新加坡是一个法治社会,政府政党并不直接干预淡马锡及其下属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而是依法行事。政府是通过董事会向财政部负责,每年提交成绩单,如果业绩不好就会被改组,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全民所有者)意志。淡马锡控股公司依法解决政企关系,表现诸如经理人选择,所需要的投资与管理团队,可以在国际范围内招募,造成淡马锡管理层整体素质非常高、非常专业化。这也是新加坡国人对政府官员与国企高管的高薪认同和理解。因为他们很胜任,能干,有绩效,与其他世界各地同类型企业相比时,能够脱颖而出就不足为奇。
二、国企改革本质问题是什么?
我认为,国企改革本质问题是所有者缺位问题。因为,经营管理体制受制于产权归属问题,涉及到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行为、企业的领导人任命制度、用工制度、员工的心理认同和感受、税收分配、福利和公益性等现代企业制度内容。
如国企央企应建立什么经营管理体制
就国企央企而言,所有权性质可以解释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委托国家政府经营(或国企的管理集团)而产权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体公民。
我以为,为保障国企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全民使用、全民受益,全民要享有社会政治经济等权。只有这样所有者(全民)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等权益才不会被无偿占有和控制。
也就是说,央企和国企不象一些私有制企业自有自营,或自有他营的经营管理方式,而是一种非自有非他营的经营管理方式。在社会化大生产领域中, 由于少数个人难以占有不可分割的全民生产资料,它必然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个人与政府之间、企业与国家(全民)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等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如果所有者(全民)没有享有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权力,是无法解决国企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还没有找到比民主法治体制更能保障所有者(全民)享有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权力,保障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等权益不会被无偿占有和控制的管理体制。即民主法治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发展必然要求。没有民主法治是无法解决国企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这个问题常被人们忽视。
所有权的主要功能: 确定最高决定权和最高仲裁权的功能。由于生产资料经营管理权属于所有者,所有者对生产资料经营管理具有最高的决定权。政府作为国民(所有者)授权的所有者代表,宪法法律要体现国民(所有者)的意志,立法权必须属于(全民或人代)所有者。这样遵守宪法法律,就是保障所有者权益。
国企所有权是”全民“,这个全民作为产权所有人固然是抽象的,但是代理机构人员和代理程序是具体的,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全民意志。宪法法律、公司法等法治程序体系也是具体的。所有这一切都是努力惯彻“全民所有”意志,保障所有者(全民)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等权益才不被无偿占有和控制。
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的,不是政府或某利益集团之私业。在全民所有制的央企和国企中,国家作为全民授权的所有者代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人大(议会)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的,代表全民的共同意志。国有资产所有权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或作出决定、或依据授权,不得处分国有财产。
即政府权力是全民的委任,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一份子如总理、部长、厂长直至各经营管理者,宪法法律是全部权威的根源。须在所有者(全民)共同意志容许下,有条件地支配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有条件地支配劳动力,劳动过程和劳动所得等,对所有者(全民)负责,是(全民)的公仆。国家所有者(全民)并不是被政府管理的对象,而是管理国家(国企)的主人。这不仅是一个有关经济和市场的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社会契约问题,民主法治问题,与姓资姓社问题无直接关系!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还没有找到比民主法治体制更能保障所有者(全民)享有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权力,保障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等权益不会被无偿占有和控制的管理体制。民主法治是公有制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只有民主法治,才能发挥全民所有制(国企和央企)优越性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没有民主法治,公有制优越性就不能体现,公有制体制就会异化成官僚主义的体制:官僚主义的经济,官僚主义的政治,官僚主义的意识形态。公有制也会成为一种剥削腐败制度,造成机会和权利的不平等。“国企改制”可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的盛宴”,“取之于民”,很难实现全部“用之于民”,无法让国民共享国企财富,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企。也给国家和社会埋下不稳定祸根,这就是辩证法。
由此可见,国企央企的经营管理体制应在民主法治体制下,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下的厂长负责制、或“股东会或董事会下的经理制”。宪法法律、企业章程(类似“鞍钢宪法”)是政府部门、总理、部长、厂长直至各经营管理者全部权威的根源。职工享有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等各种民主权力,职工有权了解、有权参与讨论工资、福利、奖金等分配。国有资产非经各级人代(或议会)立法或作出决定、或依据授权,不得处分国有财产。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宪法法律是政府全部权威的根源。
所以,健全民主法治体制,国企民主管理体制是由国有企业所有权性质所决定,不是主观要求。若置本质于不顾,就等于舍本求未。实施再好制度,也会产生变形。没有健全民主法治体制,改革理论过不去,实践也走不通。无法解决国有企业深层次问题,只能治标不治本。纠緾于“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公有制”与“私有制”,国企改革只能反复折腾。国家,政府和老百姓都会被折腾的筋疲力尽了,怎么改都会改不明白,但其背后的代价都是沉重的。
篇幅关系,详见本人拙写《深化国企改革之我见》一文,若蒙赐教,不胜感激!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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