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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没有国企?

发布:尤德才2023-06-02 条评论 条浏览分类: 互相交流

厦门  尤德才  
 
        我以为,如果从理论角度看,中国没有真正的国企。
 
        什么是国企?国企指企业资产归国家(全民)所有,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国企的财产所有权和利润分配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全民委托管理者(政府、国企的管理集团)经营管理的企业,最初简称国营企业。改革开放后,国企央企是从国营企业演化而来的,在宪法法律上依然归全体人民所有,目前称之国有企业。请问:
 
       现在国企的经营管理体制有体现贯彻全民的意志,中国的国企有归全民所有吗?让全民享受到国有企业具有国有福利和公益性的成果吗?有多少中国公民品尝过当国企主人(所有者)的滋味?
 
       现在中国国企经营管理体制能有效控制所有者(全民)委托管理者(政府、国企的管理集团)运营所有者的资产?能有效控制委托管理者(政府、国企的管理集团)没有侵占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吗?即解决存在着代理风险,包括使用所有者资产的效率及获得回报问题。
 
      答案是令人失望!
     
      今天,国企普遍经济效率低下,资源配置,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升级等仍然制约国企国际竞争力。如果不是在国家行政政策保护下占据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国企的经营效益将会出现更为严重的情况,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增长潜力的发挥。
 
      尤其国企经营管理体制明显出现监管失控,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仍很严重。中石油、国家电力、国有通信、国有银行等大型国企央企腐败大案屡屡发生,挥霍着全民财富。很难让国民共享国企财富,相信是国企,属于全民所有!
 
      举个例子,我们委托了国资委去监督,他们是代理者,不是真正的主人(所有者),现行的国企管理机制能确保代理者尽心尽责?有谁看到国企央企贪腐分子哪一个人是国资委揭露的。所以,国企出现贪污腐化就不足为怪。同样的道理,我们委托国企管理层也是如此。谁敢保证国企不会异化成为把公共利益输送给私人的管道,化公为私呢?
 
       也就是说,今天国企的经营管理体制并没有充分体现贯彻全民(所有者)的意志,让全民(所有者)享受到国有企业具有国有福利和公益性的成果,国企职工没有充分感觉到主人翁(所有者)的滋味等; 还没充分解决委托管理者(国企的管理集团)存在着代理风险,包括使用所有者资产的效率及获得回报等问题,问题出在哪里?
 
       中国为什么没有真正国企?
 
       本人认为,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认识错误和混乱造成的。到底谁能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从经济学家到政府官员,普遍的观点都认为政府(即行政机关)是国有资产的当然代表者,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就可能出现地方政府可以随意处分全民所有的财产的状况。一些地方一二个领导决定,或某个政府部门决定,就把大片的土地、资源给转让、划拔给私人或私人企业,把国有企业给卖了……,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严重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腐败的现实。出现不少侵占农民的土地财产,房屋强行拆迁等群体事件,以及通钢事件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探讨所有权问题具有重要和现实和意义。
 
       也就是说,国企改革最致命问题是理论滞后实践。其中,如何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破解国企产权难题仍是国企改革最核心的问题。因为,经营管理体制受制于产权归属问题,涉及到企业的经营理念、经营行为、企业的领导人任命制度、用工制度、员工的心理认同和感受、税收分配、福利和公益性等现代企业制度内容。
 
      篇幅关系,如何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所有权内涵、详见本人发表在【刊 名】当代思潮 【出版日期】1993 【期 号】第2期中《所有权的内涵、特征和功能探索》一文。 
         
      国企央企应建立什么经营管理体制
 
       所有权的主要功能: 确定最高决定权和最高仲裁权的功能。由于生产资料经营管理权属于所有者,所有者对生产资料经营管理具有最高的决定权。政府作为国民(所有者)授权的所有者代表,宪法法律要体现国民(所有者)的意志,立法权必须属于(全民或人代)所有者。这样遵守宪法法律,就是保障所有者权益。
 
       国企所有权是”全民“,这个全民作为产权所有人固然是抽象的,但是代理机构人员和代理程序是具体的,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全民意志。宪法法律、公司法等法治程序体系也是具体的。所有这一切都是努力惯彻“全民所有”意志,保障所有者(全民)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等权益才不被无偿占有和控制。
 
      也就是说,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的,不是政府或某利益集团之私业。在全民所有制的央企和国企中,国家作为全民授权的所有者代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人大(议会)直接或间接参与制定的,代表全民的共同意志。国有资产所有权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或作出决定、或依据授权,不得处分国有财产。
 
      即政府权力是全民的委任,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一份子如总理、部长、厂长直至各经营管理者,宪法法律是全部权威的根源。须在所有者(全民)共同意志容许下,有条件地支配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有条件地支配劳动力,劳动过程和劳动所得等,对所有者(全民)负责,是(全民)的公仆。国家所有者(全民)并不是被政府管理的对象,而是管理国家(国企)的主人。这不仅是一个有关经济和市场的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社会契约问题,民主法治问题,与姓资姓社问题无直接关系!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还没有找到比民主法治体制更能保障所有者(全民)享有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各种权力,保障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等权益不会被无偿占有和控制的管理体制。民主法治是公有制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只有民主法治,才能发挥全民所有制(国企和央企)优越性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没有民主法治,公有制优越性就不能体现,公有制体制就会异化成官僚主义的体制:官僚主义的经济,官僚主义的政治,官僚主义的意识形态。公有制也会成为一种剥削腐败制度,造成机会和权利的不平等。“国企改制”可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的盛宴”,“取之于民”,很难实现全部“用之于民”,无法让国民共享国企财富,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企。也给国家和社会埋下不稳定祸根,这就是辩证法。
 
       由此可见,国企央企的经营管理体制应在民主宪政体制下,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下的厂长负责制、或“股东会或董事会下的经理制”。宪法法律、企业章程(类似“鞍钢宪法”)是政府部门、总理、部长、厂长直至各经营管理者全部权威的根源。职工享有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等各种民主权力,职工有权了解、有权参与讨论工资、福利、奖金等分配。国有资产非经各级人代(或议会)立法或作出决定、或依据授权,不得处分国有财产。政府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宪法法律是政府全部权威的根源。所以实行民主管理体制是由国有企业所有权性质所决定,不是主观要求。若置本质于不顾,就等于舍本求未。实施再好制度,也会产生变形。没有实行民主宪政,健全国企民主管理体制,中国也就没有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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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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